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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进行结婚登记后又翻悔不结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进行结婚登记后又翻悔不结婚问题的答复
(法编字第3389号 1951年3月27日)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

  兹将你报转来第十区政府于荫波同志的问题解答如后,希以贵报名义函复为荷。

  于荫波同志:来信收到,所问有关结婚登记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如已领得结婚证书,夫妻身份就从此建立。依来件所说:妇方在登记后即行反悔,不愿结婚,我们认为既已进行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其结婚程序即已完毕,如要解除关系,应按离婚之规定办理。另一种情形,如在区政府所为之登记,仅系男女双方预先申报结婚的日期,尚未经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即已反悔不愿结婚,则可按取消婚约处理,由双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取消登记或一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后再通知对方。

  附:
第十区政府于荫波的来信

编辑同志:

  婚姻法规定,结婚只须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亲到乡、区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即认为是已有夫妻关系,不必举行什么仪式。但我区有这么一件事实:我区男子赵姓和一个外县的妇女张氏,在1950年12月9日登记,决定在12月14日结婚,当时双方均同意。事后女方回家在14日也没来举行结婚典礼。事隔月余,女方又提出不同意这个婚姻。那么我们是按解除婚约处理呢?还是按离婚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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