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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法秘字第406号 1952年4月16日)
绥远省人民法院:
你院(52)审行字第4号通报为归绥县人民法院错判起义军人袁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属各级法院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究的原则。不能再行追究查办。按一般情况,此类案犯如无严重罪恶,民愤不大时,可依通报内所提,“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咎”的原则处理;但如此种罪犯确属罪大恶极的分子且证据确凿时,亦应当依法严惩,不能一律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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