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有关复核后另作判决中的两个问题的函
(1952年1月1日)
川北人民法院:
你院处二研字第601号指复阆中县人民法院“有关复核后另作判决中的两个问题”抄件已收悉。除基本上同意你院意见外,特补充意见两点,希参考研究:
一、复核后发还更审改判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指示的精神来改判,并不是以上级法院的指示来代替原判决。因此,在原审法院改判的判决书中,即应领会上级法院指示的意见,以原审法院的意思写出判决,不要机械地照抄上级法院指示的原文。否则,当事人接到改判的判决书后,就可能认为原审法院既是完全引用上级法院指示改判的,上诉也是没有用处,这样就无异乎剥夺了当事人在复核改判后的上诉权了,其影响是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