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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的复函
(法行字第8790号 1953年11月9日)
公安部第三局:
你局于9月10日介绍武凯同志来我院面商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兹函复如下:
一、
明知是赃物而买者,除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外,并应负刑事责任;情节轻微者,可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惯买赃物者应从重处罚。
二、
不知是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失主不得要求返还,而可协议赎回。
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为失主时,对于不知情而又无过失的买者,有要求返还原物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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