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案件,无论是由当事人申请复核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各地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审核中,除有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都不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审核后,对原判决所根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确、在程序上合法的,即用判决核准执行死刑,并附发执行命令,执行命令由院长署名,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在程序上合法,但论罪科刑不妥当而应当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即用判决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原审判决在程序上显然有严重违法的地方,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查对。这些作法今后仍可继续采用,但应再作以下补充: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核后,依法作出的改判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更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如果改判徒刑,应当准许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更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仍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更审后改判徒刑,这种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判处死刑的判决和作为第二审的维持原审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并适用前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注:这里初步总结了各地过去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经验。其中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近将有新的规定,今后各地在执行中央新的规定过程中,还需要继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以便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七、再审
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有的是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再审的,有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还有根据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议而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的程序大致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并无错误,可用人民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如果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政策、法律、法令上确有错误,都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审查了院长提出再审的案件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须分别情况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但是,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果认为本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而且以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为宜的,也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补充侦查的决议。合议庭再审后所作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并须在案由内注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而再审的。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也都应当由合议庭制作裁定书,分别送达。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实践经验,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时候,可以提出抗议。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案件判决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存组织合议庭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不准许上诉。这些作法仍可继续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