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

  过去一年来,全国有不少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一般能够正确执行政策,从严惩治罪犯,但也有不少人民法院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政策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受着浓厚的旧法观点支配或影响,发生过轻纵的偏向。如西安强奸幼女罪犯邓吉祥,以铁锹锄头威胁,强奸9岁至14岁幼女3人,并企图强奸幼女10数人,未能达到目的,西安市人民法院可以“诱奸”幼女罪判处该犯徒刑3年6个月。该院类似的重罪轻判案件尚有多起,由于量刑轻纵,影响到西安市强奸幼女案件的逐年增加。这些重罪轻判的偏向,必须认真检查纠正。

  二、强奸幼女犯罪的根源,是国民党长期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旧社会污毒。强奸幼女的兵痞流氓犯罪分子,是浸透了剥削阶级腐朽堕落思想的旧社会渣滓,这种坏分子在新社会为数虽然很少,但散布的角落和对新社会的危害却是严重的。要把这种犯罪分子彻底清除,单靠就案办案是不行的。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积极发动起来,与这种罪行进行斗争,才能获得效果。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于当地强奸幼女犯罪的性质、类型、数量进行正确的研究和估计。在强奸幼女案件发生较多的地方,特别是这类案件严重存在的地方,当地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典型案件,在有领导、有组织、有准备的基础上,吸收广大群众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并可于必要时将宣判大会宣判的案件通过新闻报道或其他口头宣传方法,扩大宣传,宣传的目的,是严肃地揭发强奸幼女的罪恶;说明保护儿童健康的严正意义,以求普遍深入地教育群众,发动群众。公开宣判时,在被害儿童及其家属自愿的原则下,应允许其当场控诉。如被害儿童及其家属不愿公布姓名,在宣判时可不予公布其姓名。强奸污辱的具体过程,不应在判决书或新闻报道中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强奸幼女案件,应与各有关机关团体(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公安、民政、教育机关、妇联、工会、青年团等团体)保持密切联系,并应主动向各有关机关团体反映情况,联系工作。在发动群众中,应注意启发与鼓励人民群众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把当地可能尚未破案的这类暗藏罪犯揭发检举出来。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贯彻婚姻法运动为中心,根据当地强奸幼女案件情况适当地布置以上工作。
  目前,有不少人民法院结合贯彻婚姻法,与有关机关团体配合,通过公开宣判大会,处理典型的虐杀妇女和强奸幼女案件,有的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有的地方虽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而发动群众不够普遍深入,教育意义和影响不大。有的地方虽惩治了一些强奸幼女罪犯,但对当地这类案件的全面情况尚缺乏调查研究,心中无数,对案件发生原因也未能进行具体分析。这些缺点,应根据本院指示的精神认真检查克服,以求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和提高一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