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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62年8月1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13日〔62〕法办邵字第110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处理这类问题;请你们报请省委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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