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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2年11月20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月26日青法办字第1566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受过刑事处分的干部和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我院认为,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不宜由法院来作解答。有关这类问题,应当转请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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