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和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0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青法办字第1088号给湟中县人民法院的函和〔62〕青法办字第105号给海北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阅后有以下两点意见,请你们研究。
  一、人民法院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
  二、人民法院不应当把“不批准逮捕”的,或“不需要逮捕的”轻微犯罪判处徒刑,更不宜采用“徒刑监外执行”、“拘役监外执行”和“劳役监外执行”等办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