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对土地证与老红契效力问题的解答
(法行字第16242号 1955年11月21日)


河北省阜城县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来信已经收到,对你所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30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在土地改革以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所谓老红契压倒土地证的问题,是不应该存在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