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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4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8月17日(64)黑法民字第91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收悉。
  我院认为,你省审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的同时,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的3种表示方法中,第一、二两种作法,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均可分别采用,这样比较主动。第三种表示方法等于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非法婚姻关系为合法,这种表示方法非常被动,不宜采用。

  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
((64)黑法民字第9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基层法院对于一方已婚,又与他人重婚,原夫(妇)控告,经查确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在判决书上应如何表示,有3种作法。
  一、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
  二、只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不表示态度;
  三、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确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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