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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关于处理劳资案件的经验和对今后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


  三、对法院处理劳资案件的几点意见:
  由于劳资关系问题很复杂,从司法工作角度所见到的往往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其中有许多问题也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加以解决,现只将必要而又可能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法院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国家在过渡时期的经济政策和有关劳资关系的政策、法令、指示、决议等文件,以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各种行业的经营情况,区别工业与商业,区别是否有利于国计民生,妥善处理,以免脱离实际,违反政策。处理重大案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报告请示,并与工会、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作到正确处理。此外,法院应定期对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藉以教育干部,改进工作。
  (二)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政策法令和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在处理解雇纠纷时,对资方的各种违法解雇,除依法不许其解雇外,并应对其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告诫或应得的处分;对于因有顾虑而对经营抱消极态度要求解雇者,应进行说服教育解除其顾虑,不应允其解雇;对有严重困难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原来营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其紧缩营业或歇业者,应准许其部分解雇或全部解雇。
  在处理拖欠工资纠纷时,所欠工资应限令资方清偿。对资方违法停薪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除限令清偿工资外,并应对其中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对一次偿付确有困难者,可予以照顾,准其分期偿付。
  在处理复工纠纷时,对于久悬未决的违法解雇争议案件,可按其争议情节和劳资双方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职工已另有职业,可令资方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非法解雇职工,具结了案;如职工现在仍无工作,资方经营尚好,可以增添职工而工人的条件又适合者,应判令复工;如资方经营确有困难不能增加职工时,应判令资方依法予被非法解雇的职工以必要的物质补偿。至于那些确因工人有严重过错而被解雇,责任确在职工方面,而不在资本家方面者,一般不应判令复工。
  在处理劳保福利纠纷时,对玩忽法令,置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福利于不顾者,应责令资方改善;如已造成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应得的告诫或处分。对一般的劳保福利纠纷,应先令双方根据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并结合该企业的实际条件协商处理。
  在处理关于工人违反劳动纪律的纠纷时,法院应教育职工一方面要监督资方遵守国家法令,进行正当经营,另一方面职工本身要遵守劳动纪律与生产秩序。法院对于职工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资本家的严重违法行为,均应酌情给予必要的告诫或应得的法律处分,纵容放任与单纯惩罚都是错误的。
  (三)必须明确划分自己不参加主要劳动而以剥削工人学徒的劳动为生的手工业资本家和自己负担主要劳动,只是雇用个别助手和学徒的独立手工业者的界限,根据不同的关系分别加以处理。对劳资关系和独立手工业者的师徒关系或雇佣关系混淆不清,就会造成政治上的错误。因此,审判人员应很好的学习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及中央有关此类问题的指示,以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学会做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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