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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批复
([64]法研字第48号 1964年5月19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民字第66号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请示已收阅。我院认为,民事财产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声明上诉,也没有提出申诉,即应付诸执行。当事人拒绝执行时,应首先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如果原判正确,当事人无理拒绝执行,经过耐心地说服教育仍然无效,就应当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一般的不必另下强制执行的裁定。因此,也就不发生强制执行的裁定的上诉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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