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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不办理“单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暂不办理“单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
 (1990年6月14日 (90)财国债电字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分行:
  一、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为缓解国家财政困难,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并经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决定对1990年到期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金融机构等“单位”持有的下列三种国债,今年暂不办理兑付:
  (1)1981年至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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