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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项目
 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5日 财农字[1996]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林业部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财字[1995]79号《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贴息利率
  1.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贴息:对1992年(含1992年)以前发放的贷款未到期余额,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3.17%给予贴息,林业部直属单位的上述贷款余额,中央财政按年利率6.34%给予贴息,其余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对1993年(含1993年)以后发放的贷款未到期余额以及新发放的贷款,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一律各按年利率2.64%给予贴息,林业部直属单位使用此项贷款的,中央财政按年利率5.28%给予贴息,其余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
  2.治沙贴息贷款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一律各按年利率3.17%给予贴息,林业部直属单位使用此项贷款的,中央财政按年利率6.34%给予贴息,其余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
  二、贴息期限
  1.1995年(含1995年)以前发放的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的未到期余额,速生丰产林贷款贴息年限最长到2000年;经济林和中幼林抚育贷款贴息年限最长到1999年;开发利用水面、治沙造田、低产田改造、人工种草、草场改良、种植药材、经济作物、沙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多种经营贷款的贴息年限最长到1998年。
  为了计算贴息简便,易于操作,对1995年(含1995年)以前发放的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1998年以前每年均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给予贴息,1999年按1998年末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二给予贴息,2000年按1999年末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贴息。2000年以后,不论上述贷款是否归还,各级财政一律不再给予贴息。
  2.1996年以后发放的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速生丰产林贷款贴息期限为5年,经济林和中幼林抚育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人工种草、改良草场、种植药材等多种经营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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