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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水利部执行的相关内容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4日)废止

财政部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
 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4日 财农字[199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水利厅(局):
  为了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进一步强化科技兴农,保证实现到本世纪末粮食生产能力达到一个新水平,保证农民收入较快增加,并为下个世纪我国农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国家决定“九五”期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国外引进1000项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并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引进资金。为了加强引进资金的管理,保证引进计划顺利实现,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引进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协调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称“引进资金”)的管理,保证引进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用于引进1000项农业科学技术及其在国内消化、吸收的专项资金,包括引进经费和配套经费。
  第三条 引进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结余的引进资金可以跨年度滚动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引进经费是国家用于引进1000项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品种资源、必需的小型样机(设备)及国外培训等支出的经费。
  国内配套经费是用于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在国内消化、吸收等方面支出的经费,包括引进动植物品种资源的检疫、鉴定、试种、扩繁;引进农业技术的国内示范、培训、推广;必要的国外考察;其它不可预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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