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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发挥专业经营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推广成套承包的服务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扶持那些产品质量优良、效益好、符合发展方向的骨干企业及大中型通用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单位。
  六、认真整顿环境保护产业的生产、流通秩序。对现有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进行普查、登记、审核、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环境保护产业的质量标准体系和价格标准体系,加强对环保产品装备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若干个环保产品质量测试检验中心,定期公布产品抽查和鉴定结果,开展优质产品评选,实行优胜劣汰。制定环境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加强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各种咨询、评价、预测、培训、监测等技术性服务活动和自然保护经营活动,均需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七、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高效低耗的治理装备;积极参加国外环境治理工程和生态保护工程招标,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外、境外各类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大力扩展环境保护装备出口和劳务输出。
  八、广开门路,大力培养、吸收环保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环保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环境保护产业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九、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系统的积极作用。现行的隶属关系和管理范围不变。各有关部门或系统应制定本部门或系统内环保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予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成立直属的环境保护公司,不得参与环保产品的经营活动。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协调组,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并委托国家计委定期发布环保产业产品优先发展目录,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附件:
当前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目录

  当前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目录,是各部门、各地区执行《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的基本依据和导向目标。发展目录是:
  一、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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