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5]239号)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申请书》(公合银筹字〔2005〕2号)和《关于对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公合银筹字〔200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公主岭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宝玉;住所为吉林省公主岭市光明路1085号。
五、同意王宝玉、李志文、孟令义、李国库、姚殿洪、苏东红、赵洪新和郑洪浩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王宝玉的董事长任职资格,荆绍仁的监事长任职资格,刘英斌的行长任职资格,杜维忱和刘海波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请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吉林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同时上缴公主岭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