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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撤销广西省建制,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原广西省的行政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听了国务院副总理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乌兰夫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以后,于7月6日召开了扩大会议,对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两个议案进行了审查。一致认为,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的,是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的。

  民族委员会建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两个议案。

  附件二:
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
--1957年7月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国务院副总理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乌兰夫

  国务院根据今年6月7日国务院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和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请大会审议。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就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问题向大会作报告。
  广西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约有650多万人口。广西省在1952年12月以宜山、百色、邕宁三个专区共42个县的地区,成立了桂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在1956年改制为自治州。回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约有350多万人口,分散居住在全国各地,其中居住在甘肃省的有110多万人。甘肃等省自1952年以来先后建立了一些相当于专区和相当于县的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在1956年改制或者改建为4个回族自治州、10个回族自治县。应该说,同在全国各少数民族中一样,在壮族和回族聚居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从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情况和壮族、回族的情况来看,壮族和回族必须分别建立一个省一级的自治地方,才能同他们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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