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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及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

  上述各项事业费的数字已经经过了初步的压缩。我们认为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通过群众的辩论和实践,在若干方面还可以进一步节约。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目前事业费开支中,存在着很多浪费现象,节约的潜力很大。各种各样依靠事业费维持和发展的学校、医院、工作台、站、队、组、班、所等事业单位,遍布城乡各地,点多面广,有不少的事业,系统繁复,机构重叠,财务管理很不健全,如果大力实行精简节约,一定可以省下一笔不小的资金。事业的性质各有不同。有些事业是需要国家多投资金积极发展的,就是这类事业也必须对于资金的使用大力节约。至于普通教育、卫生医疗、小型农田水利、乡村道路桥梁等事业,本身就具有公益事业的性质,应该分别情况,提倡民办自给或者民办公助,而不应该全部由国家出钱举办。有些事情由群众自己去办,还可能办得更好,更适合群众需要。无论由谁来办这些事业,都不能脱离当前我国生产发展的水平和人民生活的水平。凡是能够因陋就简的,就应该因陋就简,力求少花钱,多办事。事业费用的节减,主要是依靠紧缩机构、减少人员和降低费用开支标准,人员的工资一般并不减低。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事业费的管理,过去都注意得不够,今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继续努力进行节减。
  (五)1958年国家预算的各类支出中,用于增拨企业流动资金的支出共有7亿元,同时银行信贷计划中也列有增加企业的贷款20.6亿元,两项合计,1958年企业流动资金共增加27.6亿元。其中,工业流动资金增加11.6亿元,商业流动资金增加14.67亿元,农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等增加流动资金1.33亿元。我国工业生产和商品流转每年都在扩大,1958年将扩大得更多一些,为了保证企业不间断生产和正常周转,增拨这样一笔流动资金是必要的。但是应该承认,目前在流动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上,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缺点,主要是定额高、占用多、周转慢。为了节约使用资金,我们正在研究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并且决定从1958年起,先采取以下一些措施:⑴中央工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过去全部由国家预算拨付,无偿使用;1958年起,改为大部分由预算拨款,小部分由银行贷款。⑵工业向银行贷款的利率,过去为月息4.8厘;1958年起改为和商业一样,月息6厘。⑶地方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过去基本上是由财政拨款解决的;根据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起,改为由地方财政解决一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一部分。此外,对于商业企业,也正在研究规定库存定额,提出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办法。所有以上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节约使用流动资金,并且加强地方对银行信贷计划的关心,以便从预算和信贷两个方面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流动资金是国家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方面。节约流动资金,不仅意味着减少企业的不必要储备,缩短企业的生产周期,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可以腾出很多钱来,用于增加基本建设,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流动资金每年增加几十亿元,但是流动资金的管理还是财务工作中的一个很薄弱的环节,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努力,改进这方面的状况。

  (三)1958年财政制度的改进
  根据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经验,政府已经决定对于财政管理制度作若干重大的改进,并且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批准,从1958年起实行。这些改进是为了在财政方面调整中央同地方、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把统一领导的原则同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起来,更好地把全体的利益同局部的利益结合起来,以便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有效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此外,对于农业贷款的管理,今年也将有所改进。现在一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
  过去几年中,地方财政的管理办法,实质上可以说是收入向上缴,支出由上面拨款,地方对于本地区的收支,难于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方一些特殊的支出需要,有时得不到解决或者不能及时解决。并且在预算确定以后,增加的收入和节约的支出,往往不能由地方另外使用,因此,地方积极性的发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过去几年虽然也对财政制度作过若干改进,比如扩大地方在各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的权限,允许地方使用一部分上年结余等等,但是上述状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在经济恢复和开始建设时期,财政管理上在全国实行较大程度的集中是正确的,必要的,起了积极作用的。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财政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建设经验的积累,现在已经有必要和可能改变过去一个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便明确划定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适当扩大地方在财政管理上的权限和责任,并且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增加地方的机动财力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1958年起,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将要作重要的改进。改进的办法主要是:⑴地方支出除了基本建设、大规模移民垦荒和重大灾荒救济等特殊性支出,由中央专案拨款解决以外,其余经济建设、社会文教和行政管理等正常性的支出,一概由地方用中央划定的收入去解决,自求收支平衡。⑵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把地方企业收入和7种地方税收(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仍然全部划给地方,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如果用这些收入不足以解决地方正常支出的,就把中央国营企业收入(若干不参加分成的大型企业除外)、工商税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成。⑶地方收支范围、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确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固定不变。固定的期限,原来定为基本上三年不变,现在拟改为基本上五年不变。地方在划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自行安排收支。地方预算的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地方使用。此外,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也作了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权限,比一般省市要大一些。
  这种改进有什么好处呢?好处就是,实行这种制度以后,地方可以根据收入安排支出,按照实际需要,因地因事制宜;免得像过去那样,一些临时发生的和特殊的支出,须要向中央要求拨款,以致有时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实行新制度的一个更大的好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收入多了可以多支,结余了可以继续使用,这就大大有利于发挥地方组织收入和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1958年地方预算收支数字就是按照改进财政体制的规定核算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在内,收支各为104.1亿元,同1957年预算执行数比较,增加14.16亿元,增长15.74%,而1958年国家预算的增长比例只有7.27%。地方预算支出中,经济建设费44.88亿元,比上年增长37.33%;社会文教费34.94亿元,比上年增长0.61%;行政管理费17.36亿元,比上年减少15.32%;其他支出2.13亿元,比上年增加62.98%;此外,还有预备费4.79亿元。1958年地方预算各类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共为30.9亿元,比上年增长22.3%。1958年地方预算增长的幅度是较大的。地方预算增长的部分,主要地是用来增加了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支出则增加不多,行政管理费还有很大的减少,这是符合1958年国家预算的总的方针的。1958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包括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共为13.66亿元,比上年增长22.92%,增长的比例超过一般省市地方预算增长的比例。
  (二)关于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过去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除了按照规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并且在超计划利润中分得40%以外,收入要全部上缴,支出要全部由国家拨款。这样的办法使企业的积极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受了限制。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国务院在关于改进工业和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中,适当地扩大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责任,规定从企业利润中分出一定比例的数目,留给企业使用,由企业根据指定的用途自行安排支出。企业留成的比例是这样规定的:根据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数,加上企业领用的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资产购置费),以部为单位,分别算出一定的留成比例。这个比例确定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固定不变。固定的期限,也是原来定为基本上三年不变,现在拟改为基本上五年不变。今后企业所需要的四项费用,国家预算即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再另外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了。
  根据新规定核算的结果,1958年企业留成收入和企业用留成收入安排的支出各为10.98亿元,相当于1958年企业利润总数的10%。这笔收支是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的,所以作为另外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国家预算,没有包括在前述预算收支数字以内。
  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同改进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一样,它的好处首先是可以把企业本身的支出同企业本身的收入结合起来,把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统一管理同企业的独立经营结合起来。企业越是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获得的利润越多,那么他们留成的部分也就越多。这就可以促使企业更加关心自己的收入,从而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其次,企业本身有了一部分固定的收入,可以及时处理一些问题,免得像过去那样,事无大小都要申请拨款,往往费时误事。
  改进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从1958年开始,首先在中央国营企业中实行。地方企业怎样实行,何时实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
  (三)关于改进农业贷款的管理
  农业贷款是国家通过银行信贷支持农业生产的一种方式。过去各地农业贷款的指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掌握统一分配的。截至1957年底,国家先后拨出的农业贷款指标已近40亿元(其中用于国营农场的2亿元),1958年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新的拨款4亿元(其中用于国营农场的1亿元)。此外,信用合作社在农村中发放的贷款还有约10亿元(主要是信用社的股金和吸收的存款)。三项合计,农业贷款资金共有54亿元左右。按全国1.2亿农户计算,平均每户贷款45元,个别贷款集中地区每户平均在65元以上。这已经是一笔巨大的资金,今后不可能也不应该增加过多。因为过多地发放贷款,不仅在国家的资金分配方面有困难,而且增加农业合作社的债务,对于农业合作社的巩固也是不利的。现在的任务是把现有的资金管理得更好,使它保持正常的周转,并且合理地使用。同时今后在农贷管理方面,也需要随着财政体制的改变,适当地扩大地方的权限,加大地方的责任,使地方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各种农业贷款。此外,为了更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农业贷款管理方面,还有必要通过制度的改进,把发放贷款同收回到期贷款、吸收储蓄存款结合起来,使地方收回贷款越多,吸收存款越多,可以发放的贷款也就越多。这样,对于提高农业贷款的使用效率和加快农业贷款的周转的速度,都有很大的好处。根据上述情况和要求,今后在农业贷款的管理上将实行以下原则:⑴各地农业贷款的发放,除了国家根据需要增加的少量拨款以外,一律在现有指标的范围内,由地方统筹安排,“包干”使用。⑵农业贷款应该坚持有借有还和按期归还的原则,收了再贷,贷了再收,以保持资金的正常周转。⑶大力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增加农村存款。允许地方在增加的农村存款中,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用来增发贷款。⑷农业贷款应该主要用于生产费用和期限较短、收效较快的小型建设工程费用上。根据几年来的经验,发放长期贷款以不超过各地农贷总额的40%左右为宜。长期贷款的期限是2至3年,一般不要超过5年。⑸有关生活方面的贷款仍然由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资金主要靠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银行补助的部分应该逐年减少。⑹农业贷款、农产品预购定金、信用合作社放款以及农村中的其他信用投放,应该由地方统一安排,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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