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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的通知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表外科目,并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设分类帐户。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按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收款单位收据联金额、份数、号码记帐。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还本付息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付:“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每月终了,应按照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报来的已兑付国债券本金和利息数分别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已兑付国债本息款(本金、利息)
  (四)兑付期终了,应及时收回下级或经办单位结存兑付款,结平“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五)兑付期终了应办理转帐,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冲销上级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六)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还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个人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
  (一)持券人到经办单位办理兑付时,经办专柜初收人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债券号码是否中签(分期偿还的),是否已到兑付期(按日计息的)。
  2.查验券面颜色、花纹是否伪造,号码、签发日期有无涂改、挖补。发现可疑券别应交当地银行代为鉴别。发现伪造券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上级财政部门。
  3.审查券面有无残破污损。残破污损债券兑取办法按银发(1989)3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审查无误后,计算应付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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