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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的通知

  (3)结出兑付本金和本息总额(本金金额应等于当日经收债券面额,本息总额应等于当日实际付出现金金额),编制“个人国库券兑付日报表”(附式2)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个人兑付清单”作现金付出凭证附件,一份库管员留存,一份报同级综合计划处(科、股)会计分录为:
  付: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库存现金
  2.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的帐务处理
  (1)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专柜应对经收的“收款单”进行整理,清点数量,检查每张正面是否加盖了“转讫”戳记。
  (2)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总金额,编制汇总的“单位兑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同级综合计划处(科、股),另一份连同收款单存根联、“单位兑付清单”一并作转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付: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四)兑付期终了的帐务处理。
  1.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2.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交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专项拨付兑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应在银行开立现金专户,专门用于支取兑付所需现金。
  (三)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应设专柜。每一柜台至少有两名熟悉兑付业务的人员,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另外经办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各一名。
  (四)兑付门点内要有严格的保安措施,门点、库房要加固。配备保险钱柜强调双人开户,夜间请保安人员值守。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将券面送银行代为保管。兑付资金应随用随取,每日营业终了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每月终了,综合计划处(科、股)应在8日内(地市级5日内,县级3日内)汇总编制“××年××月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附式4)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兑付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应在10月内将帐务结清,将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整理好。编制“××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以下简称“汇总清单”)(附式5)和“××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附式6)各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整理好的国债券一并缴上级财政部门。一份作为销记“已兑付个人国债券”、“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的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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