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
委托地方财政部门组织承购包销工作的通知
(1994年1月17日 (94)财国债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今年的国债的发行工作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组织好各地的承购包销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在烟台召开的全国国债工作会议精神和部领导的指示,决定由各地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组织和协调当地财政中介机构及财政等机构网点的发行推销工作,组织和协调还本付息工作,负责与之相关的各项事宜。财政部将委托各地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与各地承销团签订承销合同。各地接到通知后,应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国债发行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