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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日和6月1日分别将发行款项的40%和60%直接汇至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帐户。省级财政部门最迟应于5月10日和6月10日前按发行总量的40%和60%的比例,将发行款项统一缴入省级人民银行。
  省级人民银行收到二年期国库券款项后,应在“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内核算,并通过微机联网上划总行国库司(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亦与总行直接联网),联网代号为“314”。
  2.款项上划的帐务处理
  由于两年期国库券的上划款项包括现金购买、“以旧换新”及“以旧换新”中利息部分与兑付周转金的结算问题,现就上划款项的帐务处理与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截止4月底应缴款金额=指标数(承销额)×40%-“以旧换新”旧
     券本息之和
  (2)截止5月底应缴款金额=指标数(承销额)-累计“以旧换新”旧券本
     息之和-4月底已划款额
  对因特殊情况未全额完成发行任务的,其截止5月底应缴款金额还应扣除未完成任务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发行终了,承销单位除按应缴款金额缴纳发行款外,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同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兑付周转金如数交回;财政部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以旧换新”兑付周转金应全额留存,继续用于7月1日后的正常兑付,因为以旧换新的利息部分均已在各自上划的发行款中作了全额扣除。
  3.“以旧换新”券面的管理
  承销单位在按上述规定分二次缴纳承销款的同时,应将“以旧换新”的旧券清点整理后,送承销合同甲方核查、封存。“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旧券逐级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亦应上交本省财政厅)封存,待财政部下达销毁通知后,于7月1日前销毁。
  六、发行费分配比例及拨付办法
  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费率为发行额的5‰,其分配比例为:人民银行0.1‰,其中总行、省分行各0.55‰;财政部0.05‰;其余4.85‰由财政部统一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统一支付,支付原则是:
  1.具体经办单位的发行手续费率不得低于4.4‰,其中承销单位与代销单位发行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省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2.省以下凡委托人民银行调券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调运的数额和区域向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支付一定的费用,其费用率分别不得高于调运券面额的0.1‰。
  3.各级财政部门发行费的分配比例不得高于:省财政厅(局)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县财政局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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