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情况,发行期内建立五日报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每五日后一天(即4月6日、4月11日、4月16日……6月1日)将上五日本省(市)二年期国库券的累计发行情况汇总填制“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表式一),通过电子信箱上报财政部。
  发行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一个月内(6月30日前)将帐务结清,填列“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表式二),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同时,于6月末加报一份月报(用表式一),并注明“收尾”字样。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一、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
     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附件一:
         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表

  制表日期:1994年00月00日             单位:万元
┌───────────┬──┬──┬────────────┬───┐
│           │ 代 │ 合 │    以旧换新     │ 直接 │
│  项   目    │  │  ├──────┬─────┤   │
│           │ 号 │ 计 │91年国库券│89年特种│ 购买 │
│           │  │  │      │  国债  │   │
├───────────┼──┼──┼──────┼─────┼───┤
│发行合计       │001 │  │      │     │   │
├───────────┼──┼──┼──────┼─────┼───┤
│1.承购包销     │010 │  │      │     │   │
├───────────┼──┼──┼──────┼─────┼───┤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  │011 │  │      │     │   │
├───────────┼──┼──┼──────┼─────┼───┤
│   非银行金融机构 │012 │  │      │     │   │
├───────────┼──┼──┼──────┼─────┼───┤
│2.代理销售     │020 │  │      │     │   │
├───────────┼──┼──┼──────┼─────┼───┤
│其中:邮政储蓄网点  │021 │  │      │     │   │
├───────────┼──┼──┼──────┼─────┼───┤
│   机关团体    │022 │  │      │     │   │
├───────────┼──┼──┼──────┼─────┼───┤
│   企事业单位   │023 │  │      │     │   │
├───────────┼──┼──┼──────┼─────┼───┤
│   个体劳动者协会 │024 │  │      │     │   │
├───────────┼──┼──┼──────┼─────┼───┤
│   其他      │025 │  │      │     │   │
├───────────┼──┼──┼──────┼─────┼───┤
│3.两金购买     │030 │  │      │     │   │
├───────────┼──┼──┼──────┼─────┼───┤
│其中:退休养老基金  │031 │  │      │     │   │
├───────────┼──┼──┼──────┼─────┼───┤
│   待业保险基金  │032 │  │      │     │   │
├───────────┼──┼──┼──────┼─────┼───┤
│4.其他       │040 │  │      │     │   │
└───────────┴──┴──┴──────┴─────┴───┘
  注:1.以旧换新栏按旧券本金数填列,利息换新券部分填在直接购买栏内,
利息不换新券支付现金部分,本表不反映;
  2.两金购买栏中只反映89年向两金发行的特种国债换94年两年期国库券
部分,向两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不在本表反映;

附件二:
         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填报单位:
┌───────┬──┬──┬────────────────┬───┐
│       │ 上 │ 调 │     发行情况       │   │
│       │  │  ├──┬─────────────┤ 剩余 │
│  项  目  │ 划 │ 入 │ 直 │    以旧换新      │   │
│       │  │  │ 接 ├──────┬──────┤ 券面 │
│       │ 款 │ 债 │ 购 │1991年 │1989年 │   │
│       │ 项 │ 券 │ 买 │ 国库券  │ 特种国债 │   │
├───────┼──┼──┼──┼──────┼──────┼───┤
│省,自治区、 │  │  │  │      │      │   │
│直辖市    │  │  │  │      │      │   │
├───────┼──┼──┼──┼──────┼──────┼───┤
│其中:计划单列│  │  │  │      │      │   │
│   市   │  │  │  │      │      │   │
└───────┴──┴──┴──┴──────┴──────┴───┘
  说明:(1)以旧换新栏按实收的1991年国库券券面额和1989年特种
国债收款单本金数填列,用兑付利息购买新券部分填在直接购买栏内。
  (2)上划款项=调入债券-以旧换新本息和(91年国库券本金×1.33
+89年特种国债本金×1.8)-剩余券面。
  (3)剩余券面=调入债券-直接购买-91年国库券券面额-89年特种国
债收款单本金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