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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公路、码头、未使用及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场圃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场圃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场圃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场圃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平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当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场圃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准可以出售。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场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查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林木资产

  第三十九条 林木是场圃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场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圃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四十条 林木资产一般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并分别核算。
  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二、经济林核算到正式投产可采收林产品时的累计成本,投产后比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投产后继续发生的培育管理费用,列入当年林产品成本。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核算到达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时的累计成本。
  第四十一条 林木资产按“制造成本法”计算累计成本。其成本范围包括造林、抚育和管护费用,不包括场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对天然林和未入帐的人工林原则上均按人工林的实际成本水平计价。历史资料不全的,可按近期(如近三年)人工林的实际成本资料分析、测算,制定计价标准,估价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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