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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
 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4日 财社字[199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不少地区来人来电询问和反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事宜。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经费指标尽快划转和决算口径的统一,根据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转管理的范围
  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属于归口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待遇经费。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治丧费、探亲路费、易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含活动站费用)和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离退休人员休(疗)养院、活动中心(站)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不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老干部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职能机构的经费。
  二、经费指标划转办法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管理,决算难以准确、全面反映支出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划转不得少划,也不得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原有支出水平,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符合政策的支出。
  人员待遇经费:根据实有离退休人数和政策规定的离退休金和各种补贴的范围、标准,划转经费指标;
  公用经费:按照上年实际支出执行水平,采取按离休、退休人员分别具体开支项目办法,划转经费指标;
  管理机构经费:依据实有工作人员人数,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支出水平,划转经费指标。
  具体划转办法请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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