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处理政策。对于这次专项检查查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
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税收、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问题,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定案处理,具体政策如下: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混乱、盈亏不实、随意分配或提取专项基金,以及偷税漏税的问题,除按规定补交各项应税款外,限期整顿,建立健全帐务。
(二)对企业进行抽查或调查而发现其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责令调整帐务,补交应交财政收入,情节严重的,按照1995年大检查被查政策规定处理。
(三)对受托参加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向被查单位索贿受贿、隐瞒查出违法违纪问题、擅自收取查帐报酬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取消委托参加大检查或专项检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按《
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对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按《
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
六、组织实施这次专项检查的财政部门,要与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决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执行。
七、对于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受到处理、处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记录在案,今后办理注册、执业或评定等级活动中,依照《
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规定,综合进行考核。
八、这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情况统计表》,于9月底前一并报财政部(两份),同时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