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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移民经费。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需调整计划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移民资金当年节余,不得转作他用,只能结转下年使用。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相应增加移民补偿经费,纳入计划用于移民项目建设;移民建设单位使用阶段形成的利息收入,全部留归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机构行政管理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各级移民机构成立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动用移民经费弥补。
  第十五条 为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移民开发局应按移民规划大纲和移民条例的精神和要求,根据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各地移民机构也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章 其他单位使用三峡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长委会的勘测设计费管理。长委会是三峡工程(含三峡移民规划)的主要勘测设计单位,每年应按期向三峡总公司和三峡移民开发局报送下一年度勘测设计费用款计划,经三峡总公司和移民局审定后列入三峡工程投资年度计划一并报国家审批。长委会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计划,与三峡总公司和移民局签定年度勘测设计工作合同。长委会对三峡总公司和移民局拨付的勘测设计经费要用于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工作,对委托设计不得重复收费。长委会应定期向三峡总公司和移民局提供勘测设计工作进度情况及成果,年终要向三峡总公司和移民局抄送设计费支出财务情况。
  第十七条 航运指挥部的通航三项费用管理。三峡工程概算中的航道整治、通航配套设施、施工及临时船闸通航管理费(简称“三项费用”),由交通部三峡工程航运指挥部包干使用。航运指挥部应按规定使用“三项费用”,做到“三项费用”支出与“三通”工作相适应,“三项费用”的结余和利息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航运指挥部每年应向三峡总公司报送下一年度“三项费用”使用计划,并与三峡总公司签订合同,定期向三峡总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情况,年底向三峡总公司抄报“三项费用”支出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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