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 财综字[1996]12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附件: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下同)。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并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
(一)办理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反映和报告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