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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 民优函[1994]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油价格的放开及幅食品价格的上涨,原规定的荣军康复医院住院休养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
  为体现国家对这部分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住院休养员(含受住院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可按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至30%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原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今后,此类标准的调整中央不再统一发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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