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上述评估方法并经核实,确认车辆生产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后,将被隐瞒的机动车辆信息按销售对象(即经销企业)列出清单,转经销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经销企业购进和销售摩托车的账务处理、出入库情况、资金流向和是否开具发票等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返利不入账、隐瞒销售数量等问题。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同行业同类摩托车销售价格进行比较,若价格异常,且差异较大,企业可能采取按照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超出部分以运费等价外费用开具白条收据的手段,少计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二)投入产出评估法
根据生产摩托车所需主要配件的唯一配套性,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根据测算出的产品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计算出实际销售数量,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问题。
1.评估期内整车产成品数量=[某配件评估期内外购(自产)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期末库存数量-报废数量-在产品数量]/投入数量系数
将测算出的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2.配件充足率=原材料及生产成本中某配件期末结存数量/(当月完工摩托车耗用该配件数量+当月其他业务支出该配件数量)
此指标考核各企业存货数量与生产数量的逻辑关系,说明其备料与产量是否协调,该差异率预警值设定为100%。摩托车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库存均较小,一般实行零库存制度,以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如果配件充足率超过100%,则说明该企业备料在正常产量一倍以上,应该作为疑点,进一步核实存货,以确定是否真实。
(三)设备生产能力法
按照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单位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产量,核实其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四)能耗测算法
摩托车生产企业主要耗用的能源为电力,可分为生产用电和其他非生产用电,其耗用电量的数据可从电力部门取得。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电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
(五)增值税税负分析法
1.税负率=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差异率=[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税负率)×100%
石油炼化、成品油销售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成品油行业包括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4类。目前税收管理的主要难点是:
(一)加油站以现金交易为主,不易控管。加油站的客户群以消费者为主,除少量消费者使用加油卡外,大多数消费者使用现金加油,且不索取发票。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在成品油销售末端这一环节无法发挥关键性作用,加油站极易出现隐瞒收入、账外经营等问题。
(二)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在各省、市主要采取其控股和租赁的加油站与其省级批发企业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在该方式下,批发企业将成品油调拨到加油站时,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开具专用发票。由此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现有的成品油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无法取得加油站购进成品油时的批发企业信息,也就无法对加油站进行准确的评估;二是评估对象由单一的加油站转变为批零一体的省级公司,由于批发和零售的毛利率差别较大,评估的难度增大。
(三)税务机关未采集成品油销售过程中的数量和规格信息。成品油的评估信息取自专用发票,但目前专用发票的七要素不包括货物数量和品名信息。
(四)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均推行预付款加油IC卡,由于收款时属于预收款项,待加油后方才确认收入,使得收款与确认收入存在时间差异。同时,收款和加油还可能发生在不同地域,同一集团内不同公司间还涉及收入和款项的调整,这给评估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二、评估指标参数
1.成品油平均密度参数:90#汽油(密度0.722),93#汽油(密度0.725),97#(密度0.727),0#柴油(密度0.835)。
2.国家GB11085-89标准规定了正常损耗,如:柴油储存损耗0.01%、输转损耗0.01%、装车损耗0.01%、卸车损耗0.05%等。
三、评估方法
(一)石油炼化企业
1.最大库容量法
利用最大库容量评估某一时点库存数量的合理性。
评价公式:最大库容量(立方米)×成品油密度(吨/立方米)≥企业账面显示的时点库存数量(吨)
其中:最大库容量=成品油成品库容+成品油半成品库容。最大库容量可同时参考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计量证明。
评价公式成立为基本正常,评价公式不成立为异常,应查明原因。
2.计划衡量法
通过计划产量评价企业申报产量的真实性
评价公式:计划产量×(1-浮动比例)≤实际产量≤计划产量×(1+浮动比例)
其中:“计划产量”可通过企业制定生产计划的部门取得,同时可参考企业上级部门下发的计划;“浮动比例”可参考企业以前年度的资料计算取得,同时参考企业提供的一些本年资料。
评价公式成立为基本正常,评价公式不成立为异常,应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