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配发[2005]第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细则》及相关规定,商务部制定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商配发[2005]376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