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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一套输欧盟、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可以对应多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一次性申办并领取。对超过一个月不领取的证书,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在初审及复审时,必须检查输欧盟、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和发货人名称、总数量、总金额等关键项是否对应。
  第三十四条 为解决《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列部分货物计量单位与中国海关不一致问题,与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由系统自动在备注栏打印“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号、类别号、数量、单位、单价和总值”。
  第三十五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公历年度的12月31日。需延期的,应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申请表(表样略)均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页面 “相关业务”栏中“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略)
  2、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略)
  3、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略)
  4、输美纺织品原产地证(略)
  5、输欧盟手工制品证(略)
  6、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略)
  7、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略)
  8、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略)
  10、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1、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附件10: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栏 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出口企业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十三位企业代码。
  第二栏 证书号码:进口国代码,一律用英文大写。
  第三栏 年度:货物实际出运年度(当年配额只能当年使用),以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限。年度打全称,不得简称。
  第四栏 类别号:实际出口纺织品类别号,一份证只打一个类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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