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目的国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第六栏 原产地国家:已印制。
第七栏 目的地国家:货物最终到达的国家名称。
第八栏 装运日期、地点、运输方式:实际装运日期(年、月),具体港口名称,运输方式。
第九栏 加注内容:
1、若为4类童装(小于130厘米),则按五件童装折三件成人装计算,此栏应加注“The conversion rate for garments of a commercial size of not more than 130 cm must be applied”(不用输入,程序已设定,只需在递交申请表时,选择第九栏下拉菜单中“是”)。
2、如有遗失加注原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号。
第十栏 唛头及包装号、包装种类及件数、商品说明:
1、按照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如无唛头,须填“N/M”(若唛头打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许可证号码,加盖发证机构证章)。
2、商品名称应具体,并标明协调分类制编码。
3、生产厂商代码、名称及地址。
4、加注TOTAL:英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大写。
第十一栏 数量:按实际出运货物的数量填写。
第十二栏 离岸价值:FOB价,以元为单位,小数保留两位,币别应与发票一致。
第十三栏 有关发证机构证明:发证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发证日期(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发证机构盖章(经办人不再手签姓名)。 第十四栏 有关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国家:发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地址(不用输入,程序已设定)。
附件11:
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栏 出口商(代码、名称和地址):出口企业全称和详细地址,出口企业13位代码。
第二栏 许可证号码:已印制。
第三栏 协议年度:货物实际出运的年度。以货物实际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限。年度打全称,不得简称。
第四栏 类别号:按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发布的《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类别打印;一份证只能打印一个类别号(如果货物既包括340类也包括640类,应为340/640类;如果货物全部为340类商品,货物类别为340类,不得为640类)。
第五栏 发票号码:为实际出口货物所对应的发票号。
第六栏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实际收货人。
第七栏 装运地、装运日期及目的地:指货物出口时的装运港口和日期,以及最终目的国名称。
第八栏 中国港口离岸价值:许可证项下货物的FOB总值。按信用证规定的币别符号折算为FOB价。
第九栏 唛头、包装件数、商品名称。
第十栏 数量。
第十一栏 单价。
第十二栏 总值。
第十三栏 生产厂家代码。
第十四栏 发证机构证明,已印制。 第十五栏 发证机构签章;发证日期(发证系统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