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此,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有配偶者双方都应亲自到场,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也须亲自到场。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送养人是公民的,也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十三、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带齐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申请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写有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健康、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状况的有效证明。
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此外,申请人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写明其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书面保证。
十四、办理收养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应由哪里出具?
答:申请收养人是职工的,须由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为其出具写明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等情况的证明:申请收养人如无工作单位,所需证明材料应由其所在居民委员会为其出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申请收养人是农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十五、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收养子女?应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答:凡是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内地收养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到县以上(包括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