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留学”的含义,既包含公民出国自费留学,也包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留学。“非公务活动”是指除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派出执行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为执行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而派出的劳务人员和可直接实施管理的成建制工程劳务人员以外的各类人员的出境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这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四条、第
十三条规定增加的条款。具体执行中可参照该法第八条第五项的实施办法和
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后,原发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可依法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执行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处罚条款,应注意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相衔接,正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违法行为人如属过失行为,或违法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参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但具有从轻处罚条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边防检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如属主观故意,或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应按
《补充规定》处罚的,以及在出入境违法行为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从严惩处。
上述处罚条款适用于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
二、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说明
主要内容:一是为加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有利于识别外国记者来华的身份,增加了外国常驻记者和经批准临时来华采访记者的签证字头;二是为了有效地制止外国人非法出境、非法谋职的活动,增加了对非法出境、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三是对处罚规定偏轻的,加重了处罚,以利于加强管理;四是对个别限制较严的规定。修改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