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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出境检查时发现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十日以内的,处以警告放行;十一日以上的,从第十一日起每日处500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对持用外交、公务护照的人员逾期停留或居留的,作出记录警告放行,不做罚款处罚。
  中国公民非法出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补充规定》五条处罚,并收缴无效、非法取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的护照、证件:
  1.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2.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3.持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护照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4.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签证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在入出境检查中发现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按照《补充规定》四条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边防检查站移交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接收,个别县、市、公安局距口岸较远的可延长至48小时;发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由边防检查站处罚。查获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分子后,对查获的非法所得和供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或者明知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提供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所没收的财物随案移交。
  对外国人的拘留处罚,边防检查站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对港、澳、台人员和华侨的拘留处罚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批准。对国内居民的拘留处罚由边防检查站做出裁决。边防 检查站做出拘留处罚裁决后,将被处罚人交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对罚款数额的批准权限是:2000元以下罚款(一人或数人一次罚款,下同),由边防检查站值班站领导批准。2000-5000元罚款由边检站站长批准。5000元以上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或来不及报批的,可以边执行罚款边报批。
  边防检查站在做出处罚决定时,所需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入出境人员处罚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1〕32号)执行。边防检查站在执行罚款处罚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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