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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
 (1995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构成了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赋予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检查工作中遇到一些情况予以处置的决定权。现就执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程序及法律文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站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及其他有关出入境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站应当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及有关赃款、赃物移交检查站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县、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检查站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报告后,必须予以受理。检查站负责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并办理移交手续。如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检查站移交的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退回检查站,由检查站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行政处罚
  检查站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要做好询问记录(见附件一),根据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写明违法的事实经过(当事人不能用汉字书写的,必须将其译成中文),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做好取证工作。
  1.拘留。检查站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拘留处罚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对外国人的拘留处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对港、澳、台人员和华侨的拘留处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批准。对国内居民的拘留处罚由检查站决定。检查站做出行政拘留处罚裁决后,交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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