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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

  拘留外国人以后,应当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件执行。
  2.罚款。对违反《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罚款的,一律不准作罚款处理或者变相罚款。
  检查站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罚得当。《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大的,不能不分对象,不分情节,一律按照罚款数额上限处罚。罚款数额的批准权限是:2000元以下罚款(含本数,下同)由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2000-5000元罚款由检查站站长批准;5000元以上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或来不及报批的,可以在作出决定后边执行罚款边报批。对于出境检查中发现的外国人、台湾人逾期居留的,为了缩短旅客在口岸停留时间,检查站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当场处罚。当场处罚仅适用于逾期居留,最高限额5000元,由检查站值班领导决定。
  对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令其当场交纳罚款。对于当场无力交纳的,可以限期交纳,并在交纳前限制其出境或入境。
  鉴于美国仍对我采取特殊处罚措施,因此,对于我有效签证来华的美国人的处理,仍按外交部《对无我有效签证来华的美国人员的处理规定》(〔82〕部领三字第291号)和公安部边防局、外交部领事司1982年《关于执行外交部对无我有效签证来华的美国人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公边检〔82〕595号)执行。
  对罚没款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法律文书
  检查站做出的处罚裁决和决定,使用边防检查法律文书。《处罚裁决书》(见附件二)、《拘留通知书》(见附件三)、《释放通知书》(见附件四)、《通知书》(见附件五)、《扣留、收缴护照、证件证明》(见附件六)、《扣留/没收财物收据(见附件七)和《询问记录》请各地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自行印制。《罚款收据》(见附件八)、《当场处罚裁决书》(见附件九)由公安部统一印制下发使用。边防检查法律文书及其适用范围如下:
  1.《询问记录》。对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应使用《询问记录》,《询问记录》的每一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字。
  2.《处罚裁决书》。对违反《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由检查站进行拘留、罚款处罚的,由检查站填写《处罚裁决书》。第二联当场交予被处罚人,第三联由办案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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