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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96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证监发字[1996]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司(局):
  为了提高股票发行审批工作效率,保证股票发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今后,凡企业上报有关股票发行的申报材料,请按此格式制作、送审。
  
  附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附件: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我会审批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发审会议时间;
  6.审批文件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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