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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5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的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证监[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的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三)本准则规定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1)要览
  (2)绪言
  (3)发行企业概况
  (4)股票发行及承销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6)公司设立
  (7)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
  (8)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9)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10)董事会上市承诺
  (11)主要事项揭示
  (12)上市推荐意见
  (13)备查文件目录
  (四)发行人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发行人还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内容。
  (五)本准则适用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人并自发行结束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公司股票上市。凡不符合该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必须编制全面、完整的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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