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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部(国家语委)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部(国家语委)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教语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

  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上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教语信[2001]1号)执行。考虑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特殊性,为充分发挥各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的作用,特制定《教育部(国家语委)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国家语委)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一、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及信息化项目在申请立项、中期检查时,均需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报送国家语委科研办。

  二、项目进行中因故对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作出重大调整、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批。

  三、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四、项目经费在项目正式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及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后,分别按50%、40%、10%的比例分三次拨付。

  五、重大、重点项目由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鉴定或验收,其他项目委托各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鉴定组专家名单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批,鉴定或验收结果须报送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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