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系统可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上述指标或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已与交易中心专线交易系统联网的市场参与者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远期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交易系统生成成交通知单。债券远期交易在成交通知单生成后立即生效。
成交双方依成交通知单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债券远期交易成交通知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日、成交编号、成交双方全称、交易员、标的债券名称、标的债券代码、远期交易期限、远期交易净价、远期交易全价、券面总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结算日、结算方式、成交双方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保证金(券)金额、保证券简称、保证金账号、是否允许变更保证金(券)等。
第十四条 若成交双方对成交通知单内容有疑问或歧义的,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不得擅自变更。
成交双方确需对成交进行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成交双方申请变更成交当日生成的成交通知单的,应于成交当日16:15前向交易中心场务值班室提交经双方盖章的书面变更申请,注明申请变更的成交编号并说明变更原因。交易中心依书面申请办理变更,并将有关情况备案。
成交双方申请变更非成交日生成的成交通知单的,应签订远期交易补充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合同复印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对一年以内五次以上(不含五次)办理成交变更的市场参与者,交易中心将在中国货币网公告。
第十七条 参与债券远期交易的双方或一方未与专线交易系统联网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交易:
(一)交易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自行询价,确定交易意向;
(二)交易双方分别填写《债券远期交易应急成交申请单》(以下简称“应急申请单”,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在交易当日16:00前传真至交易中心场务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