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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资的危害程度决定。
  1.对于大、中型甲类仓库和大型乙类库房与邻近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至少保持158米的防火间距;与邻近工矿企业,铁道干线至少保持u0米;与公路至少保持50米。仓库区内,库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储存硝酸纤维类物品的库房一般应有40米;储存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和其他易燃、自燃、遇水燃烧物品的库房应有30米;储存上列以外其他各类危险物品的库房为20米。
  2.对于中小型乙类仓库和小型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办理”。
  3.对于爆炸品仓库、易燃液体储罐、气罐和剧毒气体仓库的安全间隔距离,可参照公安、煤炭、三机、冶金、石抽、化工和卫生等各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原则上应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来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富设备,并且应该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调温、导除静电站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储罐必须采用隔离、封闭、防燃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无电源的仓库得用于电池灯照明。
  九、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在大型仓库中贮存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区、分类隔离保管。
  4.在中、小型仓库中,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如:强烈氧
  化剂(氯酸挪、氯酸钠、过氧化钠、硝酸钠等)与易燃物品、强酸性腐蚀物品;氧气与易燃物品、油脂;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不能存放一起。在铁路、交通部门短期贮存的单位,如条件确有困难而必须同库贮存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混放的详细要求可参照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附件六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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