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需要以设计单位为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
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况,即主要是增加少量工艺设备、测试手段的项目,规定由技术改造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包括总概算和设备明细表)和施工设计(其土建、公用设计应委托持证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技术改造单位请对口设计单位咨询后编制。
凡总投资在一百万元及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技术改造规划和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技术改造目标、投资额、达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以及改造后预计能达到的各项效益,由技术改造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技术改造实施方案。
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各个阶段文件编制或审查过程(包括国内外考察)应区别不同情况,邀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参加或提供资料。
第九条 技术改造各个阶段文件的审批。
凡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直属项目的前四个阶段经部初审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后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地方项目前四个阶段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经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后进行一下阶段工作。
凡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由部计划司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经部提出审查意见后组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文件应能起到设计任务书的作用。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直属项目由部各主管专业局以部发文审批,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技术改造单位自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在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对口设计单位一份,各设计单位在接天后一般二十天内针对技术改造目标、投资、措施和效益等重大问题报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一份。
凡总投资在一百万元及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主管专业局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部备案。其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由各技术改造单位厂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部各主管专业局或省、市、自治区厅(局)审批。
施工图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图应附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时,若与已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有所修改应另报另批;预算未超过概算者报部备案。预算超过概算者另报另批。
技术改造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如没有土建工程,设备没有基础,并且新增设备、仪器所需公用管线比较简单者,可省略施工设计阶段,直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与己批准的实施方案有所修改时则应另报另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