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防治工业污染、保护环境,是技术改造重要内容之一。技术改造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和方案比较等,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各阶段要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在编制改造规划时,要提出防治工业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在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工业污染治理应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其治理费用应列入技术改造总概算内,不得漏项。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涉及的新建、改建或利用原有的建筑物,必须按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地震裂度等级考虑抗震或加固措施,其费用应列入技术改造总概算内,不得漏项。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技术改造资金,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
1.国家拨款。国家资金有限,只能对那些投资效益显著,而企业自筹能力较小,或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少的技术改造项目作适当补助。国家拨款投资对技术改造单位实行投资包干使用,核定后要严格控制,专款专用。
2.银行贷款。是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重要来源,要积极争取并用好。贷款单位要按核定的贷款指标,编制用款、还款计划,随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草案一起上级。
3.自筹资金。是企业技术改造的主要资金来源,用于技术改造的自筹资金要做到先筹后用。地方各级财政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技术改造的拨款、部各专业局给企业、事业单位的返回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都列入自筹资金。
4.利用外资。经国家批准的利用外资(包括中外合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及企业自借自还等),凡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都要列入计划,按国家规定的折换率计入项目总概算。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定。根据审定的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草案。对国家和部确定的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部直属项目年度计划由部组织各专业局编制,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厅(局)提出的年度安排意见经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审查同意后报部,经部综合平衡后报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即年度铅印本)。
部计划司根据国家经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下达各省、市、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