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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技术改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部基建局根据国家经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各主管专业局布置部各直属建设单位编制年度技术改造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
  “六五”技术改造项目中凡有新产品研制、采用国际标准、科技攻关、引进技术等而未列入部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的,由各主管专业局和省、市、自治区厅(局)审查、平衡后,将有关计划内容及当年具体进度、目标纳入相应的部科技年度计划。据此,部计划司会同科技司将年度技术改造的科技计划实施目标及年度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同时下达。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科技年度计划由部科技司审查。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即投资工作量计划)。直属项目由基建局组织各主管专业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已批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由部下达执行;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下达,同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的依据是:
  1.技术改造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已经确定,归口的管理机构健全。
  2.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仪器的外汇和内汇已经落实,即可编制订货计划,签订合同。
  4.协作关系已落实,企业整顿已经进行,并具备有计划进行技术改造的条件。
  对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忌仓促上马。
 第十五条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的调整。直属项目凡不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投资总额,并属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调整,报部备案。超过批准年度总投资、或已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要另报另批。行业内部调整由各主管专业局调整,跨行业调整由基建局组织协调调整;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调整,并报部备案。年度计划调整前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中更新改造资金部分所列经委下达的当年拨款由基建局分批拨给各主管专业局、院,再由各专业局、院下拨所属直属单位;地方单位由地方拨款。明细计划中属于各主管专业局、院集中的更改资金通过基建局在建设银行的更改资金户集中后,返回各主管专业局、院下拨;各单位自有更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贷款和利用外资部分由各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银行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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