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资金应按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的工程项目、投资和资金渠道监督资金的筹集和控制支出。
技术改造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按工业企业、事业经费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通过生产和事业财务会计系统报送会计报表。但需按季另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直属单位报各主管专业局、院汇总;地方单位报省、市、自治区厅(局)汇总报部基建局。
经国家指定由部直接拨款的地方项目,其会计报表按隶属关系报送地方,汇入地方财政的工业企业、事业经费会计报表中,同时抄报部基建局一份备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由主管专业局汇总。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由各技术改造单位及其主管专业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提出申请计划。所需设备和三大材料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分别组织供应:
1.积极创造条件列入成套供应,直属项目由部成套局归口。地方项目由地方办理,如有困难,可提出委托书,由部成套局组织成套。
2.对生产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型、组合、专用机床和新产品等关键品种,由各主管专业局、省、市、自治区厅(局)提出,基建局、街道管理局组织预安排。
3.凡有引进技术、进口设备、仪器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外汇首先由地方和部主管专业局自筹,如有困难,经主管专业局审查汇总后由计划司归口,报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并按隶属关系下达;进口设备的订货工作由基建局归口,具体办法按《进口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4.技术改造项目所需三大材料,按国家分配指标由基建局切块分配到各专业局,由各主管专业局分配到各技术改造单位。基建局负责统一组织订货。
第十八条 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各技术改造项目按部拟定、布置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各省、市、自治区厅(局)综合汇总本省、市、自治区部直属和地方项目的统计报表;各专业局综合汇总本行业的直属和地方项目的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直属项目由各主管专业局、院组织实施;地方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厅(局)组织实施;都要加强工程调度和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各技术改造单位每月以简报形式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