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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
 的实施细则
 (1983年10月18日)
 (国气计字〔1983〕第052号)

第一章 总则


  为搞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从外国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
  2.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
  3.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由外国企业承包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资源勘探、工程设计;
  5.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进口。
  凡符合前款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有何不同(现汇、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产品返销等),也不论外资贷款的偿还有何区别(国家统一偿还,地方、企业自行偿还等),都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二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进口成套设备,着重引进设计、工艺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凡是国内能够提供的设备,都必须在国内安排解决。
  项目的提出必须符合气象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五年计划。
 第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必须讲究经济效果,按经济规律办事,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可靠的,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不要超越当前的消化掌握能力,脱离我国劳动力众多的条件,片面追求先进而忽视经济效果。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每个项目都必须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充分作好准备,落实各方面的配合条件;从出国考察到项目完成,各阶段工作要密切衔接,按期完成。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均由国家气象局根据各单位编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统一表式和要求分别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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